在珠宝店花3万元定制了一枚钻石戒指,拿到后觉得品质有瑕疵,送到检测机构,鉴定结果净度比珠宝店给的证书上低了1个等级。购买者认为珠宝店构成欺诈,于是诉至法院,要求退房“退一赔三”。近日,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从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了解到该案的判决结果,该院一审认定珠宝店不构成欺诈,判决珠宝店退还货款,南京中院二审维持了原判。
法院作出该判决的依据是什么,对于消费类纠纷中“是否构成欺诈”这一常见的争议焦点法院依据什么作出认定?对此记者进行了采访。
发现钻石净度低了一等,女子诉请三倍赔偿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2021年5月,马某在南京市浦口区的一家珠宝店定制了一枚钻石戒指,金额为3万元。珠宝店提供了一家具备CMA资质认证的国内检测机构出具的鉴定证书,表明戒指上钻石的净度级别为VS。珠宝店向马某提供的质量保证单上备注,顾客选择国内证书,有可能出现成色降级别现象属于正常,顾客已默认。马某在确认单上签了字。
收到戒指后,马某发现钻石没有腰码,还有一个黑点,于是要求珠宝店更换具有GIA国际证书的钻石。珠宝店工作人员告知钻戒GIA国际证书与国内证书不同,不同意更换钻石。后马某将钻戒送至另一家同样具备CMA资质认证的国内检测机构进行鉴定,结果显示钻石净度级别为SI,略低于VS级别。
马某认为,珠宝店未向其告知真实的钻石品质标准,构成欺诈。她将对方诉至法院,要求退还钻戒购货款3万元并支付三倍赔偿金9万元。
江北新区法院经审理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证明珠宝店存在隐瞒钻石相关信息的主观故意,故不构成欺诈。
法院在判决书中表示,原、被告未出具证据证明对方鉴定结果的不合法性,两家检测机构出具的净度系相连接的级别,不排除钻石的净度界于两个级别中间时,可能出现净度鉴定级别不同的现象。
商家未充分告知,法院判决退还3万元货款
在作出不构成欺诈的同时,承办法官发现,从马某与珠宝店工作人员的微信聊天内容及证人证言来看,双方讨论较多的是钻石GIA国际证书与国内证书的问题,未见珠宝店就国内证书之间出现钻石降级对马某作出明确说明。
珠宝店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出售案涉钻戒时就国内证书之间可能出现降级的情况向马某充分告知且经同意接受。在珠宝店向马某提供的钻戒不符合双方约定品质时,马某请求解除合同并退货,符合法律规定。
“经营者未就相关信息尽到充分的说明告知义务,致双方对于定制商品品质理解不一致或者品质约定不明时,应作出对经营者不利的解释”,法官表示。
据此,江北新区法院一审判决珠宝店退还货款3万元,马某退还钻戒。
珠宝店不服提起上诉,并提出定作商品不可退货的上诉理由。对此,南京中院二审认为,消费者定作的商品,不适用七日内无理由退货。但是经营者提供的定作商品不符合质量要求的,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
最终,南京中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相关案例:品质相差较多,认定构成欺诈
该案中,马某购买钻戒上钻石的净度涉嫌存在瑕疵,法院最终认定商家不构成欺诈。但如果钻石品质与店方所称的差别较大,法院又会如何进行判决呢?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检索到一起发生在四川省德阳市的案例。案件材料显示,德阳的王先生在结婚14周年纪念日前为妻子钟女士定制了一枚19万元的钻戒,但在拿到这枚钻戒后,一位朋友发现钻石的光泽明显存在问题。
钟女士前往当地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检测院对钻戒进行鉴定,检验报告显示,该钻戒钻石的颜色与商家出具的证书低了3个等级,净度则低了2个等级。交涉、投诉未果后,钟女士将商家告上法庭,主张“退一陪三”。
德阳市中江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商家仅向钟女士提供了一份全英文证书,也未载明产品采用的标准,提供的资料不足以让消费者了解知晓产品的质量等基本情况。按照交易习惯,商家出具的发票载明了钻石的颜色、净度,足以让消费者认知其分级是按照我国的国家标准分级。而钻戒经过检验鉴定,与商家提供的产品质量不符,商家的销售行为属于欺诈行为。
据此,江县法院判决商家退还钟女士购买的钻戒价款19万元,并赔偿原告三倍损失即57万元。
律师说法:民事上欺诈认定包含四个方面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注意到,在消费类纠纷中,商家的行为是否构成欺诈成为很多案件审理中的争议焦点。那么,对于这一问题法院是依据什么作出认定呢?
江苏大名大律师事务所冯斐律师介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退一赔三”为惩罚性赔偿,具有补偿受害人遭受的损失、惩罚和遏制不法行为的多重功能。“退一赔三”能否成立,关键是经营者是否实施了欺诈行为。
冯斐介绍,民事上欺诈的认定,包含四个方面:欺诈方主观上具有欺诈的故意,即以使人发生错误认识为目的;欺诈方实施了欺诈的行为,告知虚假的事实或者隐瞒真实事实;受欺诈方因欺诈而陷入错误认识;受欺诈方基于错误认识而作出意思表示。在司法实践中,虽然主观方面很难认定,但是只要客观上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采取虚假、隐瞒真实情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一般即可推定经营者存在欺诈的故意,除非经营者举证证明不存在故意。
冯斐认为,南京的这起案件中,经营者举证了具有CMA资质的鉴定证书以及消费者的签字确认,销售时没有提供虚假的产品说明和资质证明,没有在钻石表面添加或覆盖掩饰瑕疵的行为,同时鉴定结论不能排除钻石的净度处在两个级别之间,因此,法院认可经营者不存在欺诈行为。
“本案的意义在于充分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该案承办法官表示,尤其是对于钻戒等具有特殊情感寄托、象征意义且价格不菲的定制商品,要求经营者对于品质标准等专业信息更加充分地履行说明义务,客观展示商品真实情况,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校对 徐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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