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王雪 实习生邹雨欣 武汉报道
5月2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称依法对远大医药(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大医药”,0512.HK)与武汉汇海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汇海”)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作出行政处罚,责令远大医药和武汉汇海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远大医药违法所得1.49亿元,并处罚款1.36亿元;没收武汉汇海违法所得3092.48万元,并处罚款412.68万元。
【资料图】
公开资料显示,远大医药的前身是武汉制药厂,1939年创建于革命根据地太行山,2002年加入中国远大集团,2008年正式更名为远大医药(中国)有限公司。该公司当前业务涵盖制药科技、核药抗肿瘤诊疗及心脑血管精准介入诊疗科技、生物科技等领域。武汉汇海医药有限公司隶属于湖北民康药业集团,主要业务领域包括高端化学制剂、首仿化学药、高端原料药、中药经典名方开发等。
据悉,这是2023年医药领域开出的第二笔亿元级反垄断罚单。今年2月,东北制药曾因滥用在中国左卡尼汀原料药市场的支配地位,被罚1.33亿元。
据处罚决定书内容显示,远大医药与武汉汇海本是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2010年以来,远大医药与山西振东泰盛制药有限公司是我国仅有的两家去甲肾上腺素原料药和肾上腺素原料药的供应商,而武汉汇海则通过包销方式,实际控制山西振东泰盛去甲肾上腺素原料药和肾上腺素原料药的销售。
不过,2016年6月,远大医药和武汉汇海达成垄断协议。协议规定,武汉汇海停止销售去甲肾上腺素原料药和肾上腺素原料药,远大医药则需要通过两种方式给予武汉汇海补偿:一是低价向武汉汇海销售去甲肾上腺素注射液和盐酸肾上腺素注射液,再以高价回购;二是要求相关制剂企业低价向武汉汇海销售去甲肾上腺素注射液和盐酸肾上腺素注射液,再由武汉汇海高价转卖。
2016年6月至2019年7月,该垄断协议被正式实施,武汉汇海按照协议约定停止销售去甲肾上腺素原料药和肾上腺素原料药,远大医药则按协议约定,通过上述两种方式给予了武汉汇海补偿。通过以上举措,垄断协议生效,远大医药与武汉汇海排除并限制了去甲肾上腺素原料药和肾上腺素原料药两大市场的竞争。
此外,处罚决定书内容还指出,除了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远大医药存在着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数据,2010年以来,远大医药在去甲肾上腺素原料药和肾上腺素原料药两个相关市场份额均超过50%,大多数年份的市场份额甚至可达100%,被认定为具备市场支配地位。
2010年5月至2021年4月,远大医药便滥用在两大原料药市场的支配地位,没有正当理由,要求制剂企业接受向其低价销售去甲肾上腺素注射液和盐酸肾上腺素注射液、向其返利、按照其要求的区域和价格销售制剂等不合理交易条件。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认为,远大医药的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不仅影响患者正常用药,还增加了患者用药成本和国家医保支出,要求远大医药停止违法行为,并没收远大医药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对此,远大医药发布声明,表示附属公司高度重视并积极配合市场监管总局的调查,接受处罚并根据要求组织整改,已经终止了相关的垄断协议。同时,公司表示此次的处罚金额,占集团最近一个财政年度营收和净利润的比例分别约为3.48%和15.85%,预期不会对集团生产经营产生持续影响。
行政处罚开出的第二天,即5月29日,远大医药的开盘价为4.7港元/股,跌幅为2.692%;开盘16分钟后,远大医药的股价继续下跌至4.34港元/股,跌幅达10.145%;截至收盘,远大医药的股价为4.73港元/股,跌幅为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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